攝影人權利 >> 2004/12/17(Fri)19:15
(原文出於華人攝影網)
一、前言 參加棒球比賽不能不懂棒球的遊戲規則;參加籃球比賽不能不懂籃球的遊戲規則;投資房地產不能不懂有關房地產的法律;同樣的,從事攝影工作不能不懂著作權法。
從事攝影工作,您應該要瞭解您所從事攝影工作著作權歸誰﹖如果您擁有著作權,是擁有哪些權利﹖萬一您的照片被盜用了,您怎麼主張權利﹖
二、誰是權利人﹖
如果甲是自由攝影家,甲在陽明山國家公園拍了一張照片,甲就是著作人,著作權歸甲,毫無疑問。但是如果甲是受別人委託或受雇於人而拍張照片,權利就比較複雜了。
如果乙模特兒正在百貨公司作服裝秀,甲就乙的服裝秀拍了一張照片,這張照片甲擁有攝影著作權,乙擁有肖像權。如果這張照片被丙拿去放在雜誌的封面上,則丙侵害甲的著作權,侵害乙的肖像權。
假設甲受雇於A公司,與A公司間有僱傭關係(拿薪水的),甲為A公司在職務上拍攝照片,著作權歸屬何人﹖這時候就要看何時拍攝完成。如果拍攝完成日期是在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一日以前,則著作權歸A公司;如果完成日期在八十一年六月十二日至八十七年一月廿二日之間,則著作權歸甲;如果完成日期在八十七年一月廿三日以後,則著作人格權歸甲,著作財產權歸A公司。上述情形,如果另有約定,均依照彼此的約定。
如果甲受A公司委託,甲與A公司之間是特約的委任或承攬關係 (即按件計酬) ,而不是僱傭關係,甲的拍攝行為如果在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一日以前完成,著作權歸A公司;在八十一年六月十二日至八十七年一月廿二日之間完成,著作權歸甲;完成日期在八十一年一月廿三日以後,情形也是一樣,不過法律特別規定A公司有使用權。使用權的範圍,就要看A公司當時委託攝影的性質和營業範圍。在A公司委託拍攝的目的和營業範圍之內A公司均可無限制的加以利用。
上述情形與僱傭關係一樣,如果另外有約定,依照當事人另外的約定。
三、攝影家擁有什麼權利﹖
攝影家如果完整的擁有著作權,就是指擁有著作人格權和著作財產權。所謂著作人格權包含下列三種權利:
(一)公開發表權:是指攝影家享有將該照片公開發表的權利。如果攝影家照片已經公開發表過,不能再主張著作人格權中的公開發表權,最多只能主張著作財產權中的重製權或者其他權利。
此外,如攝影家將照片的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或授權他人利用,或者將底片讓給他人,就推定攝影家同意公開發表,不能再主張公開發表權。
(二)姓名表示權:是指攝影家擁有在照片上署名的權利。如果利用人得到授權利用攝影家的著作,在利用時卻沒有表示攝影家的姓名,或者以利用人為作者的名義來公開發表,就侵害攝影家的姓名表示權。
(三)同一性保持權:如果有第三人將攝影家的照片加以歪曲、割裂、竄改,有損攝影家的名譽,就侵害攝影家的同一性保持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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